一、实行全年全面全域禁烧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、荒草、落叶等废弃物,严禁将秸秆等抛置于河道、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。
二、实行禁烧常态管理。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建立禁烧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。乡镇(街道)和村(社区)明确机构人员,具体负责本辖区日常禁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。
三、强化源头管控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,深化秸秆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,做好还田秸秆深耕、深翻,严格采取限茬措施。农作物秸秆做到离田、离路、离河、离林和集中堆放,同步做好田埂荒草清理。倡导鲜花祭祀、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行为。
四、严查违法焚烧行为。对违反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、荒草、落叶的,依法予以处罚;对造成重大污染、安全事故,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拒绝、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烧公务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。
五、鼓励社会监督举报。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举报电话,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、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。举报电话12369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合肥市人民政府
2021年5月20日